指自發加入提出建議 官:應考慮是否「積極參與者」 發布時間: 2025年11月1日 新聞來源: 明報 查看原文 分類: 國家安全 香港 語音朗讀: 廣東話 普通話 播放 停止 語速: 1.0x 【明報專訊】據《港區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的判刑為10年至終身;「積極參加」者的刑期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其他參加」者的判刑為3年以下、拘役或管制。辯方求情稱,希望法庭視16歲男被告為「其他參加」者,判處教導所令,惟法官關注,男生似乎主動尋求加入建國聯,又向組織提建議,認為要考慮他是否「積極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