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證明書 國安法生效前案件適用 國安附例刊憲 梁美芬湯家驊:不代表具追溯力

發布時間: 2026年6月10日 新聞來源: 明報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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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同日刊憲生效。附例列明特首可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人干犯的非國安法「罪案」,判定是涉國家安全,該案件會被視為國安案件,在調查、審訊及羈留過程須按國安案件程序處理。附例指明特首證明書對案件的適用期是「不論上述作為或檢控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之前、之時抑或之後作出」,即在國安法2020年6月生效之前發生的案件亦適用。大律師公會認為將目前國安程序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罪行,屬「重要之事」。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及行會成員湯家驊均認為,這不代表條文具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