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狗入食肆設一月適應期 一年三收警告即DQ 發布時間: 2026年5月12日 新聞來源: 明報 查看原文 分類: 國家安全 香港 語音朗讀: 廣東話 普通話 播放 停止 語速: 1.0x 【明報專訊】經修訂《食物業規例》日前生效,狗主最快7月可帶狗進入獲批餐廳。食環署昨舉行首場業界簡介會,提到獲批餐廳若於12個月內違反附加持牌條例或相關法例,其間收到3封警告信將取消許可,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會上餐廳代表關注不同情况責任,其中署方稱,若有狗主於食肆脫下狗帶而經營者沒勸喻,亦可能犯法。牌照規定餐廳不得烹煮或準備狗食物,署方昨稱食客自行在店內翻熱自帶食物不在規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