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條例擬引定額罰款制 物管責任增
【明報專訊】去年宏福苑五級火後,政府檢視《消防條例》及附屬法例,保安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相關文件,從「六大支柱」修例(見表),包括引入定額罰款制,若註冊承辦商未經批准關閉消防裝置,可被罰款6000元;消防處可移除構成即時或重大風險的「火警危險」,並向物主追討費用。局方又建議新增或加重多項罪行罰則,舉例「責任人」若未有保持消防裝置「時刻有效操作」,最高罰款由現時5萬增至50萬元。當局擬稍後諮詢公眾一個月,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