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例外情况 解密毋須先申手令 傳媒護消息來源屬辯解? 鄧炳強:所有人都要交材料

發布時間: 2026年3月25日 新聞來源: 明報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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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前日公布修訂《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並即日刊憲生效,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要求,可被罰10萬元及監禁一年。被問到警員若無手令、仍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碼的準則,署理律政司長張國鈞昨在立法會稱,若警員遇到「極端、例外」情况,包括危害國安罪行即將和明顯發生,且無合理時間申請手令,可在合理相信及懷疑下行使權力,但「未來要在法庭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