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資料控罪門檻 只需警務處長信納「外力代理人」 發布時間: 2026年3月24日 新聞來源: 明報 查看原文 分類: 國家安全 香港 語音朗讀: 廣東話 普通話 播放 停止 語速: 1.0x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去年在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拒交資料案判鄒等3名被告上訴得直,政府今次多處修訂調查境外勢力代理人的實施細則附表5,包括將拒交資料最高判刑由6個月增至1年,並賦權當局可「每隔一段指定時間」多次索取資料。儘管終院裁決控方須證明受查者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只證明警方合理相信並不足夠,新版控罪門檻提及警務處長「合理地相信」某人是境外勢力代理人及為偵查國安罪行所需,條文便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