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執法修例 拒電子設備解密可囚 賦權海關充公煽動品 湯家驊:改善細節非擴權 發布時間: 2026年3月24日 新聞來源: 明報 查看原文 分類: 國家安全 香港 語音朗讀: 廣東話 普通話 播放 停止 語速: 1.0x 【明報專訊】政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下實施細則,修訂或新增多項執法權力(見表),包括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在無合理辯解下不遵從可判監1年;海關則獲賦權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等。修訂另容許充公國安罪行被判10年或以上及終身監禁者的指明財產。修訂後實施細則昨刊憲並即日生效,立法會保安及司法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今日開會,聽取政府介紹修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