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患末期病准提早取積金須交一年內醫學證明 發布時間: 2026年2月2日 新聞來源: 明報 查看原文 分類: 香港 語音朗讀: 廣東話 普通話 播放 停止 語速: 1.0x 【明報專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計劃成員須待年滿65歲方可提取強積金,但亦可以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特定理由,申請在65歲前提取強積金,2015年8月1日起罹患末期疾病新增為提早提取強積金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