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恆常餐飲設施 場地3日無活動需開放公眾 發布時間: 2026年1月6日 新聞來源: 明報 查看原文 分類: 可持續發展 香港 語音朗讀: 廣東話 普通話 播放 停止 語速: 1.0x 【明報專訊】政府在中環海濱活動空間的新合約中加入條款讓公眾有更多機會享用空間,要求承租人需在新租約開始後一年內,在用地以北接壤海濱長廊地帶提供不小於100平方米樓面的恆常餐飲設施,除與場內活動互相協同外,無活動時亦可為訪客提供方便。合約亦規定,如活動空間內有不小於約三分之一範圍連續3日或以上未有舉辦活動或租出,承租人需開放該部分場地供公眾免費享用,以進行各種休閒活動。